總體看,《管理辦法》重點內容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工作機制的建設與管理,聚焦制度層面,督促機構完善各項機制,例如信息披露機制、可回溯管理機制、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合作機構管控機制等。
第二類則切入具體業務,聚焦日常經營,總結提煉了過往在金融消費者保護領域的風險“高發區”,在收費管理、禁止駐點、公平交易權等方面開展了重點規范,將對銀行保險機構的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易觀分析認為,《管理辦法》對機構經營的影響體現在售前、售中、售后全流程,一些具有亮點的細則解讀如下:
(1) 自動營銷環節。文件規定,通過電話呼叫、信息群發、網絡推送等方式向消費者發送營銷宣傳的,應提供拒收或退訂選擇,且需避免短時間內對同一消費者重復呼叫和高頻發送短信等行為。此前,零售貸款、信用卡分期等業務長期依賴自動營銷方式,電話轟炸、短信轟炸層出不窮,給金融消費者長期造成困擾。此項規定有助于金融消費者免遭“騷擾式營銷”侵襲,在約束機構的同時也督促其瞄準目標客群,采取更為精準的營銷方式,避免粗放式“廣撒網”。
(2) 禁止駐點。文件提出,銀行保險機構不得允許第三方合作機構進駐營業網點或自營互聯網平臺,并以銀行保險機構的名義向消費者推介或銷售產品和服務。近年來,監管持續收緊機構與外部第三方,尤其是互聯網平臺之間的合作,典型業務如互聯網存款、互聯網貸款等規模大幅縮減,此項“禁止駐點”規定延續了此前的監管理念,旨在防范第三方機構借金融機構之名對金融消費者構成誘導,同時也對銀行保險機構提升自主建設能力、增強機構獨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3) 收費及扣費管理。此前在貸款領域已有年化利率明示的相關規定,本次文件又提出了“新增收費項目或變更收費標準的,應按照價格管理相關規定提前三個月公示”。根據觀察,銀行保險機構曾有以“免費”、“低價折扣”等為噱頭攬客,等進入“試用”或“自動續費”階段又突然變更條款來“套路”消費者的行為。提前三個月的新規無疑為消費者提供了合理緩沖期。
此外,文件還針對貸款領域提出了若干禁止性規定,涵蓋“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利息”、“信貸業務中提供服務收取的費用比例高于同一產品或服務利率水平的100%”等細則,能夠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同時也能夠一定程度上避免加重信貸申請人的財務負擔。
(4) 催收行為。文件指出,“催收過程中不得未經法定程序或消費者同意,向不具有償債義務人員告知具體債務信息和個人敏感信息”,此項規定一方面有助于保護個人信息,避免無關人員受到牽連,同時也向貸后管理模式粗放的機構敲響警鐘:“轟炸通訊錄”的催收“老辦法”已一去不復返。
不難發現,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正越來越成為監管焦點。一方面,監管已定期對外通報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落實情況,另一方面,商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汽車消費金融公司等不同類型的機構均收到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罰單及專門通報,機構對照文件內容,及時改進工作機制與業務流程已刻不容緩。
我們建議,銀行保險機構需要在進一步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機制上,針對文件提出的重點內容及過往違規的“重災區”開展綜合研判,對照具體細則重新梳理現有業務模式存在的合規短板,及時調整粗放的營銷模式及催收模式,做好目標客群的精細化管理及綠色催收,充分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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