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集團的監管將更加立體化
此次改革中提到,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職責等劃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此項內容與前述金融消費者保護在“統籌工作”的理念上一脈相承。改革方案指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這將有助于掃除監管盲區,為監管的有效性筑牢根基。
金融集團跨地區、跨業態,旗下擁有豐富的持牌金融資源,相較傳統機構來說管理難度更大。從目前進度來看,金融控股公司的推進節奏并不快,尤其是市場關注的大型互聯網平臺旗下的金融集團,其設立尚未出現實質性進展。預計在此次改革過后,“處于整改尾聲”的諸大型金融集團將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最新方案,有序邁向規范發展之路。
三、地方金融管理被進一步統籌優化
根據改革方案,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統籌優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設置和力量配備。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強調了其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中的主導角色,“不再加掛”則從部門的名稱上進行了外在規范。
在近年來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中,一些區域金融風險不容忽視。2021年年底,央行就地方金融管理出臺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并提出要進一步加強央地協調配合。具體來看,既包含了中央部門負責地方金融組織的規則指定和指導的內容,也充分明確了地方金融的監管職責。在這樣的統籌管理之下,原本存在于地區間的監管真空、監管套利將消失在市場,監管的長效機制得到了進一步鞏固。